Hotline
4001685009

【容知识】“老干妈”案引出的[知识产权贯标]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20 12:59:35      作者: admin     浏览次数:-

   近日“老干妈”商业机密泄露一案引起了大家广泛关注:历经三个多月的侦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一举将涉嫌泄露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机密的贾某抓捕归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人民币。

案件点评

贾某在其任职期间已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约定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在离职后没有遵守合同遵守公司商业秘密,以假名做掩护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工作。在调查中发现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资料发现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贾某将将在老干妈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业机密用在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并进行生产。贾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有明确规定:

6.1.3人事合同

通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条款;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必要时应约定竞业限制和补偿条款。

6.1.4入职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新入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

6.1.5离职

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7.6 保密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明确涉密人员,设定保密等级和接触权限;

b)明确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设备,规定使用目的、人员和方式;

c)明确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

d)明确涉密区域,规定客户及参访人员活动范围等。

“老干妈”案反思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现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相关部门统计, 我国商业秘密案件中有60%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案件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

除此之外,导致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包括:

1.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属性和功能认识不足、软硬件投入不够和商业保密保护制度、流程和作业指导不健全;

2.企业员工缺乏商业秘密法律教育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弱;

3.内外经营活动中商业秘密管理不当。

这些问题通过知识产权贯标完全可以规范,对于进行过贯标的企业,即使出现泄密事件,也可第一时间可以找到证据,让侵权者受到惩处,将公司损失降低到最小。

  企业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实施GB/T29490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预警能力,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应急能力,增强知识产权维护能力,增强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从而支撑企业可持续的发展。

 

案件回顾

中新网贵阳5月8日电 (记者 张伟)记者8日从贵阳南明警方处获悉:近日“老干妈”商业机密泄露一案引起了大家广泛关注:历经三个多月的侦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一举将涉嫌泄露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机密的贾某抓捕归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老干妈”工作人员发现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一款产品与老干妈品牌同款产品相似度极高。该事件引起了老干妈公司的警觉,公司相关人员认为此现象很可能存在重大商业机密的泄露。

  2016年11月8日,老干妈公司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疑似公司重大商业机密遭到窃取。

  接到报案后,南明经侦大队高度重视。侦查人员从市场上购买了疑似窃取老干妈商业机密的另一品牌同类产品,将其送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该产品含有“老干妈牌”同类产品制造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经查,涉嫌窃取此类技术的企业从未涉足该领域,绝无此研发能力。老干妈公司也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该类产品的制造技术。由此,可以断定,有人非法披露并使用了老干妈公司的商业机密。

  鉴于案情紧急重大,南明经侦大队逐将案情向分局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分局领导闻讯,当即责成经侦大队成立专案组,组织精干力量,多策并举,慎密侦查,尽快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和落脚之处。

  经多方了解和仔细排查,侦查人员将注意力最终锁定到老干妈公司离职人员贾某身上。2003年至2015年4月,贾某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掌握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2015年11月,贾某以假名做掩护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任职,从事质量技术管理相关的工作。

  涉嫌商业秘密泄露的案件中,大量的证据均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的,其证据一般都是随身携带。围绕这一线索,办案侦查员展开调查,依法搜查扣押了贾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及内含的电子证据资料,并在其台式电脑中发现大量涉及老干妈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这也印证了办案人员的判断。

  贾某在其任职期间,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约定贾某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自2015年11月,贾某将在老干妈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业机密用在另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并进行生产,企图逃避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嫌疑人贾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已被刑事拘留。

                                                      -----转自《新浪财经》